(2017)甘0702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史某与武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武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597号原告:史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武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武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