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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史某与武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武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597号原告:史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武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武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