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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茂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茂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02号罪犯周茂泉,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兰陵县。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临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茂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在审理过程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抗诉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鲁刑四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准许山���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23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周茂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表扬5次,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所在地民政机关证明其家庭经济贫困,没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茂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被监狱记表扬5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另查明原判罚金未履行,兰陵县民政局证明其家庭经济贫困。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周茂泉入监以来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奖惩的审批表、贫困证明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茂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具有从严情节,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茂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