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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水源镇华家沟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翟爱玲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水源镇华家沟村民委员会,翟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水源镇华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昌县水源镇。法定代表人:刘天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翟爱玲,女,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水源镇华家沟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翟爱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永昌县水源镇华家沟村民委员会申请先于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水源镇华家沟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翟爱玲已铲除了在永昌县水源镇华家沟村四社种植的13亩大田玉米。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世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