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永正与杨高朝、邓祖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正,杨高朝,邓祖保,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672号原告:黄永正,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委托代理人:黄帅文,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高朝,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邓祖保,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委托代理人:赖建平,广水市应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法定代表人:邱先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思恩,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黄永正与被告杨高朝、邓祖保和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原告黄永正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杨高朝、邓祖保和湖北瑞生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永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永正负担。审判长 周厚新审判员 李明珍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