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国忱与梨树县交通局、梨树县交通物资局、张强、张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忱,梨树县交通局,梨树县交通物资公司,张强,张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435号原告:杨国忱,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丁大伟,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梨树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崔德群,局长。被告:梨树县交通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被告:张强,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第三人:张陆,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四平市铁西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忱诉被告梨树县交通局、梨树县交通物资局、张强、张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国忱的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本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赵艳江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颜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