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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国忱与梨树县交通局、梨树县交通物资局、张强、张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忱,梨树县交通局,梨树县交通物资公司,张强,张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435号原告:杨国忱,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丁大伟,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梨树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崔德群,局长。被告:梨树县交通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被告:张强,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第三人:张陆,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四平市铁西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忱诉被告梨树县交通局、梨树县交通物资局、张强、张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国忱的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本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赵艳江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颜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