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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1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怡口电器经营部与吴成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怡口电器经营部,吴成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158号之一原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怡口电器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许巧金,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吴成友,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怡口电器经营部与被告吴成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怡口电器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怡口电器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计491元,由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怡口电器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戴志雄人民陪审员  石晓霞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少强李莲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