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民终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杜焕平、汕头高新区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焕平,汕头高新区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东中炬塑胶有限公司,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终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焕平,男,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高新区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102房。法定代表人:陈福水。原审被告:广东中炬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埭头狮山(原广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杜焕平。原审被告: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保税区H2地块。法定代表人:杜焕平。上诉人杜焕平因与被上诉人汕头高新区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中炬塑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中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507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焕平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该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焕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静文审判员 庄晓燕审判员 姚瑞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