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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9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志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志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志强,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雪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该单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旭,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丽娟,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志强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志强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志强自动撤回上诉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