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肖明伦与段洪光、欧居英、赤壁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伦,段洪光,欧居英,赤壁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1434号原告:肖明伦,男,生于1964年5月3日,汉族,住西藏乃东县。被告:段洪光,男,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欧居英,女,生于1975年3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赤壁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187号。法定代表人:魏宗荣,董事长。原告肖明伦与被告段洪光、欧居英、赤壁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肖明伦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洪光、欧居英、赤壁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伦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肖明伦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周小波人民陪审员 宋 辉人民陪审员 苏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