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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卓艺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素年家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卓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素年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945号原告:温卓艺,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飞,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柯桥素年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汇大厦*幢******室。法定代表人:吴宝旭。原告温卓艺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素年家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卓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