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树荣申请执行宾县糖坊李彪多孔砖厂、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荣,宾县糖坊李彪多孔砖厂,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树荣,男,1952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糖坊镇胜利村天生一屯。被执行人宾县糖坊李彪多孔砖厂,住所地宾县糖坊镇胜利村。法定代表人李彪,经理。被执行人李国庆,男,1950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糖坊镇胜利村天生一屯。。李树荣申请执行宾县糖坊李彪多孔砖厂、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18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1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利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