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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荀晓与晋新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晓,晋新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002号原告荀晓,男,生于1985年5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晋新年,男,生于1956年2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西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荀晓诉被告晋新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荀晓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荀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晓撤回对被告晋新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荀晓承担。审判员  巴秋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凡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