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荀晓与晋新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晓,晋新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002号原告荀晓,男,生于1985年5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晋新年,男,生于1956年2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西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荀晓诉被告晋新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荀晓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荀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晓撤回对被告晋新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荀晓承担。审判员 巴秋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凡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