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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丁东亮与杨小林、苏小凤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林,苏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367号申请执行丁东亮,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小林,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小凤,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丁东亮与杨小林、苏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杨小林名下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民生小区19-2-102室房产。因查封房产产权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