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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震煊、林国玲与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震煊,林国玲,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唐震煊,男,194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申请执行人:林国玲,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卿,上海树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飞飞,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震煊、林国玲与被执行人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6)沪0106民初20209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强制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0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汤静隽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