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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与唐慧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唐慧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25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腊石坝韶关碧桂园销售中心内***室。负责人:李长江,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志毅,该司职员。被告:唐慧群,女,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与被告唐慧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远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燕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