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杜金郑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郑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8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金郑,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未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金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金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杜金郑在罗定市连州镇榃升村委习口村进行钩机作业时,由于未设置安全保障设施且未注意到钩机后方的情况,辗压到在钩机后方玩耍的儿童张某1,致使张某1当场死亡。事发后,附近村民报警,被告人杜金郑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场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1因被钩机辗压致肋骨骨折,胸腔脏器破裂,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脑组织外溢而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杜金郑与被害人近亲属在公安机关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杜金郑按协议赔偿了220000元给被害人近亲属,并对自己的行为具结悔过。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金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某、林某、杜某、张某2、张某3、张某4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收据、具结改过书、谅解书;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户籍资料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金郑过失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金郑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金郑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到场处理,且无拒捕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金郑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亦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为过失犯罪,被告人杜金郑是初犯,且其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杜金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金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汉文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谢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覃烨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