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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元泽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元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18号罪犯刘元泽,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侗族,出生地贵州省岑巩县,文盲,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闽0681刑初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元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刘元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元泽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六年五月至二0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660分,获得壹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刘元泽系累犯,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报请减刑,建议本院裁定不予减刑。福建省龙岩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刘元泽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刘元泽系累犯,福建省龙岩监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刘元泽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龙岩监狱撤回对罪犯刘元泽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