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6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柏成与陈善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成,陈善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315号原告:王柏成,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祥,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磊,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善财,曾用名陈善才,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王柏成诉被告陈善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雪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柏成撤回对被告陈善财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8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宛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