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树、张晓红相邻通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张晓红,刘江,刘桂仁,占军,张宝建,王大树,丁德仙,曹建东,李玉花,梁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张树,男,回族,1941年4月1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张晓红,女,回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刘江,男,回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刘桂仁,男,回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占军,男,回族,1957年1月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张宝建,男,回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王大树,男,回族,1955年12月2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丁德仙,女,回族,1948年11月6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曹建东,男,回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李玉花,女,汉族,1947年6月1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梁国光,男,汉族,1943年10月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张晓红、刘江、刘桂仁、曹占军、张宝建、王大树、丁德仙、曹建东、李玉花与被执行人梁国光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3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道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