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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俊武、尹迎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武,尹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28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武,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迎春,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王俊武与尹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430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迎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俊武于2017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6)冀0430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尹迎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当地协执单位对被执行人耿书信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及网上银行、证券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尹迎春只有网上查询到的2万余元,法院扣划并由申请人王俊武领取,其它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信息已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未到案,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尹迎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俊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尹迎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俊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燕霞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郭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