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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阿瑞斯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阿瑞斯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永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德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宗源,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俊,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阿瑞斯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孝敬镇留村。法定代表人李明福,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阿瑞斯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贾胜利审判员  程全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慧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