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钟某、文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文某,韦某,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刑初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住广东省高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敏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宝团,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文某,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住广东省高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被告人韦某,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住广东省高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黄贵勇,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文某、韦某、罗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成人民陪审员 曹 霞人民陪审员 谈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