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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万忠荣 岑松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忠荣,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75号申请执行人万忠荣,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平寨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110200518。被执行人岑松,男,1969年1月16日生,布依族,六盘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职工,住六枝特区新广场,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690116161X。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黔0203民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万忠荣申请执行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岑松除工资外无可供执财产,因其工资正被我院其他案件扣划,申请执行人万忠荣书面同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他案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岑松的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203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周天星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卫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