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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毕世增、唐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世增,唐华,刘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毕世增,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唐华,男,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执行人刘秀娟,女,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本院在执行毕世增与唐华、刘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执字第1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洲审 判 员  高殿洪代理审判员  卢岳峰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中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