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丽萍、曹磊与常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曹磊,常熟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1行初42号原告王丽萍,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曹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苏伟元,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常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79号。法定代表人徐力,局长。出庭负责人张林元,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宏杰。原告王丽萍、曹磊诉被告常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审批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王丽萍、曹磊以“因破产管理人与资产购买方协调,由苏州风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给申请人继续按原《土地租赁合同》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萍、曹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卫刚审 判 员 周建萍人民陪审员 周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亦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