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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代树与四川宏诚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树,四川宏诚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秀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655号原告:张代树,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桂香,金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川宏诚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刘婷婷。第三人:张秀丽,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代树与被告四川宏诚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秀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张代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代树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代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张代树负担。因原告张代树属司法援助对象,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