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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海南绿生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绿生农资有限公司,王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绿生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牛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春利,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太才(曾用名:王太雨),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0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绿生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南绿生农资有限公司货款145170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0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0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太才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南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