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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梁和平与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龙洞村村民委员会、浮宗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和平,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龙洞村村民委员会,浮宗成,焦作市中站区龙洞乡龙洞庄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473号原告:梁和平,男,汉族,1959年12月21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代理人:王洪刚,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龙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龙洞村法定代表人连启柏,主任。被告:浮宗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焦作市中站区龙洞乡龙洞庄园。住所地:中站区龙洞村西北角。法定代表人:朱文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浮宗成、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龙洞村村民委员会、焦作市中站区龙洞乡龙洞庄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和平承担。审判员  候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拜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