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欧先菊与重庆市卓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重庆市卓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欧先菊,女,1960年4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卓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双河口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9121635-2。法定代表人:陈正康,经理。本院在执行欧先菊与重庆市卓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卓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卓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