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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占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延信,牛占军,刘允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3007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民,男,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曹延信,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刁镇曹庄村中大街**号。被告:牛占军,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刁镇曹庄村十字街*号。被告:刘允凯,男,生于1967年4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刁镇曹庄村中大街***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章丘农信)与被告曹延信、牛占军、刘允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延信、牛占军、刘允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丘农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我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按10‰的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15‰的利率计算);2.担保人牛占军、刘允凯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0日,借款人曹延信与我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从我社借款5万元,借期、利率以借款凭证为准。同日,牛占军、刘允凯与我社签订《保证合同》,为借款人曹延信从我社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8月20日,我社向借款人曹延信发放贷款5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19日。到期后,经我社信贷人员多次催收,借款人曹延信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我社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曹延信、牛占军、刘允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予答辩、举证、质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0日,章丘农信与曹延信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曹延信从章丘农信借款5万元,借款用途处载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借款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0%确定,利率期内不变;借款的放款、支付、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所有本金及利息。同日,章丘农信与牛占军、刘允凯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牛占军、刘允凯为借款人曹延信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4年8月20日,章丘农信向曹延信的账户发放贷款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0‰,到期日为2015年8月19日。至本案审理终结前,曹延信未偿付章丘农信借款本息,牛占军、刘允凯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章丘农信与曹延信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章丘农信与牛占军、刘允凯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借款到期后,曹延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牛占军、刘允凯未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曹延信、牛占军、刘允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参加法庭审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章丘农信要求曹延信清偿借款本息,牛占军、刘允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延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曹延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章丘市农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借款利息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三、被告牛占军、刘允凯对上述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曹延信、牛占军、刘允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