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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晓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广增,侯晓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550号自诉人申广增,男。被告人侯晓丰,男。自诉人申广增以被告人侯晓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缺乏罪证,需要补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侯晓丰的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广增以缺乏罪证,需要补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侯晓丰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许自诉人申广增撤回对被告人侯晓丰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