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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关站辉与兹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站辉,兹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731号原告:关站辉,男,汉族,1991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培忠,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濮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杰峰,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濮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兹宗伟,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站辉诉被告兹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站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侯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建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