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傅林洲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傅林洲,傅如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977号申请执行人: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330802578532069B,住衢州市裕丰花园1幢715室。被执行人:傅林洲,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被执行人:傅如龙,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申请执行人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林洲、傅如龙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傅林洲、傅如龙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浙0802执39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苏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