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某某商业银行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霍山某某商业银行,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某某商业银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某某,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某某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传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