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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叶军与谭峰、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军,谭峰,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叶军,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谭峰,男,1964年7月22日出身,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41号。法定代表人谭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军与被执行人谭峰、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5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本院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159,992元,执行费人民币24,000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5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谭峰、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6)鄂0102民初5238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辉审判员  范勤审判员  闸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