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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熊某1与熊某2、熊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1,熊某2,熊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524号原告:熊某1,女,汉族,1965年3月11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成悦,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2,女,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熊某3,女,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1与被告熊某2、熊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熊某1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1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熊某1负担。审判员  曾晓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云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