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姗姗、翟培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姗姗,翟培伟,张海波,淄博凯铭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展博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华岳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华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峰,李建波,陆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姗姗,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瑞,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培伟,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张海波,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审被告:淄博凯铭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民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原审被告:淄博展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359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波,总经理。原审被告:淄博华岳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中学北门北50米。法定代表人:徐少林,总经理。原审被告:淄博华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陵镇转盘东500米。法定代表人:王琨,总经理。原审被告:王峰,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李建波,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审被告:陆萍,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上诉人张珊珊因与被上诉人翟培伟及原审原告淄博凯铭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展博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华岳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华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峰、李建波、陆萍、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珊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吕桂欣审 判 员 陈燕萍审 判 员 荣明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史华振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