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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柴月季、乔东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月季,乔东艳,白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柴月季,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乔东艳,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周峰,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4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乔东艳、白周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东艳、白周峰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乔东艳、白周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乔东艳、白周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自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