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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广晟南方建设公司、旷福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广晟南方建设公司,旷福安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晟南方建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史献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旷福安,男,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上诉人广东广晟南方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旷福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2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广东广晟南方建设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一般债权债务,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东广晟南方建设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2986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旷福安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承接广东广晟南方建设公司承建的顺德区均安镇百安路辅道(建安路口-泰安路口)照明工程的一部分工程,广东广晟南方建设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向其支付,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广东广晟南方建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广东广晟南方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美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