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忠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忠攀,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2014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8月8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0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忠攀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贡碧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忠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忠攀通过攀爬进入信州区永利滨江御景小区1004号别墅内,在该别墅一楼楼梯拐角处房间柜子内盗得各种珍藏洋酒(品牌活灵魂、拉菲、白马、罗曼蒂康帝、教皇城堡、木桐、列庄)共计二十余瓶并用纸箱装好藏匿在该小区1002号别墅一楼地下室楼梯处。后郑忠攀打电话给刘某(另案处理)帮忙将酒搬走,刘某又打电话通知汪某,汪某又召集了郑某、曹某(另案处理),在当天凌晨2时许,由郑某在外望风,被告人郑忠攀伙同汪某、刘某通过爬窗进入该1002号别墅地下室将事先藏匿的洋酒偷搬出小区。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忠攀不持异议并认罪,且有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汪某、郑某、刘某、曹某、徐某、余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余某1的陈述、被告人郑忠攀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忠攀入户盗窃,共盗得二十余瓶酒,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忠攀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具有应当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郑忠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忠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亮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