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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9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重庆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沈阳德邦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陈德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德邦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陈德钦,陈崇尧,郑玲瑜,陈柯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056号申请人:重庆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9号19甲1。负责人:袁国利,系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磊,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沈阳德邦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高新区冶金四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德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德钦。被申请人:陈崇尧。被申请人:郑玲瑜。被申请人:陈柯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德邦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陈德钦、陈崇尧、郑玲瑜、陈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德邦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陈德钦、陈崇尧、郑玲瑜、陈柯成银行存款人民币9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德邦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陈德钦、陈崇尧、郑玲瑜、陈柯成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本裁定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垫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龙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人民陪审员  解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彧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