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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盛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盛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232号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6303614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色钱塘小区10-7至10-12号。法定代表人陈雅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娟,公司员工。被告盛振,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盛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盛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君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