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宗元与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元,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905号原告赵宗元,男,1991年生。被告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建辉。原告赵宗元与被告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滑县高平镇孟高路北108号”,找不到被告河南省争辉防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也不能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宗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赵宗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庆兵审判员 康素敏审判员 杨海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逯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