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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慧申与荥经县金山硅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荥经县金山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41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4日,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代理人姜锦萍,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荥经县金山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存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荥劳仲案字〔2016〕第83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受理李慧申请执行荥经县金山硅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等。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荥经县金山硅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并于2017年4月18日向申请人支付拍卖款200000.00元。现因案外人对本案执行标的款提出异议,且正在诉讼中,故暂不宜对拍卖款进行分配处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慧申请执行荥经县金山硅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云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