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祖红霞与牛长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红霞,牛长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022号原告祖红霞,女,53岁,1963年12月11日,汉族,地址:禹州市。被告牛长水,男,47岁,1969年10月2日,汉族,地址:禹州市。本院在审理祖红霞牛长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祖红霞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祖红霞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审判员 连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浩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