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521郑典华与郑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典华,郑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521号原告:郑典华,女,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典胜,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典华与被告郑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典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典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典华撤回对被告郑典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郑典华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