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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永富挪用公款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永富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67号罪犯贾永富,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永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贾永富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新中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2014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贾永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贾永富于2008年8月14日,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县支行营业大厅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揽储的方式从河南省龙泉集团实业公司副总经理宋得印处取得龙泉造纸总厂50万元现金支票,用宋得印的身份证复印件开立了一张个人农行储蓄卡,并将该50万元存到该银行卡上。当日,该犯将其取出并存入其女儿的银行卡上,并购买了50万元货币基金。2008年8月20日该犯将该笔基金赎回。获利156.78元。8月22日,该犯将该款存入龙泉集团公司造纸总厂在新乡县农行营业大厅开的账户上。罪犯贾永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无违规违纪行为;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累计受表扬奖励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贾永富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原审判决书、罪犯考核分统计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已退交非法获利的证明、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贾永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永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     光     祖审判员 韩     永     梅审判员 郭艳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