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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名瑞服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名瑞服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名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定瑞,苏春,潘小燕,程果,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72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6号楼7层3号(中新城上城七楼),组织机构代码:69120276-X。法定代表人:曾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名瑞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苏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苏定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名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苏定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定瑞,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苏春,男,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潘小燕,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程果,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法定代表人:苏礼夏,总经理。我院受理的声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名瑞服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名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定瑞、苏春、潘小燕、程果、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314106.37元,在房屋管理部门查封的房屋已移送至其他法院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7年6月30日,被执行人重庆市名瑞服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名瑞服饰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名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定瑞、苏春、潘小燕、程果、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85893.63元,律师费335500元,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77000元,本案执行费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为此,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