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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宋丽莎、潘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莎,潘安全,汪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601号申请人:宋丽莎,女,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申请人:潘安全,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潜山县粮油购销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现住潜山县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汪海英,女,汉族,约50多岁,住址同上,系潘安全之妻。宋丽莎诉潘安全、汪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丽莎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安全、汪海英的银行存款8448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等值其它财产。担保人余玲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舒州东路河沿桥、权证号为房地权潜梅城字第3××2号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和潜国用(2003)字第0102745号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丽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安全、汪海英的银行存款8448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8848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