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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锐与仪陇县石佛乡钱粮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锐,仪陇县石佛乡钱粮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776号原告:刘锐,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兵,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仪陇县石佛乡钱粮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刚,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锐诉被告仪陇县石佛乡钱粮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刘锐负担。审判员  莫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翠华 关注公众号“”